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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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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女子正闹离婚,男子岂可胡来!

日期: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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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1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制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藏婷婷 范卓婧

  基本案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施暴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近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甲与小乙系夫妻关系,自2019年起双方因感情纠纷分房居住。小乙分别于2020年、2021年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仍共同居住,且能够相互沟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遂判决驳回了小乙的离婚诉讼请求。

  2022年某日,小甲主动到小乙卧室,二人发生争吵,其间,小甲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脱掉小乙的衣裤,欲强行与小乙发生性关系。小乙在反抗过程中抓伤小甲右侧脸颊、右侧颈部。最终,小甲未能得逞。

  判决结果

  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小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犯罪既遂依法可减轻处罚;小甲与小乙系夫妻关系,其所实施的强奸行为区别于普通强奸犯罪,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小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规定旨在保护妇女的性行为自主权,包括性要求权、性拒绝权与性自主权。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关系享有的性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并不能想当然的实施。婚姻关系仅仅是性行为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性行为合意才是性行为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

  在此提醒大家,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同样法律亦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夫妻关系是一种平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性权利自然排斥另一方以不平等乃至暴力的方式实现权利之可能,任何一方不情愿地屈从自己的意志被迫履行性义务,都违反了性权利平等原则。在婚姻不正常、不稳定的状态下,即使双方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仅有婚姻的形式要件,而无婚姻的实质要件,一纸结婚证书不能成为阻却强奸罪成立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