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赵国宇 通讯员 滕孝忠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不满十六周岁的小郑驾驶电动车在周口市淮阳区某乡村道路上行驶时,与同样不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车的小王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小郑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出院后,经鉴定,小郑右眼视力障碍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赔偿问题,双方及父母各执一词。后小郑起诉至周口市淮阳区法院,要求小王和其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万元。
判决结果
周口市淮阳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保护现场,迅速报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告小郑称是被告小王拐弯时将其撞到后摔伤,被告小王辩称是原告小郑撞到自己电动车的车尾失控摔伤。因事故发生后,双方未保护原始现场,致使交警部门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对造成责任无法认定的后果,事故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
本案中,原告小郑与被告小王作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资格。双方监护人疏于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对于原告小郑的受伤,原告小郑与被告小王的监护人均具有一定责任,根据混合过错原则,对于小郑的损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因小王系未成年人,其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小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上路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均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最后,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要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在第一时间报警处理,交警部门经调查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维权或者澄清自己责任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