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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务工致残责任如何划分?

日期: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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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3版:法在身边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制报记者 何永刚 通讯员 李宁

  身边的事儿

  今年2月,年近七十的李某在某养殖公司清扫猪圈时,因操作不慎,造成左足趾受伤,住院治疗36天,花费6.6万余元。同时,相关机构认定李某为十级伤残(左足踇趾近端趾骨骨折感染坏死)。李某出院后,要求某养殖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9.6万元。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某养殖公司诉至民权县法院。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某养殖公司赔偿李某10.3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误工费以及伤残与其自身基础疾病的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双方在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活动使他人受到损害时,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进入某养殖公司工作时已超过六十周岁,患有Ⅱ型糖尿病15年,未告知某养殖公司自己的实际身体健康状况。同时,某养殖公司在选任李某提供劳务时未尽到审查义务,未对李某进行相关体检和询问。根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李某的十级伤残(左足踇趾近端趾骨骨折感染坏死)与本次外伤及自身基础疾病均有因果关系。综合以上原因,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过错,结合本案案情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李某承担40%责任,养殖公司承担6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