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高空抛物致人重伤 获刑10年
日期:04-03
昨日,最高法发布5起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回应实践中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刑事政策把握方面存在的问题。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问题,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
案情
故意高空抛物致人重伤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李某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被告人从建筑物高层上先后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且在抛掷啤酒瓶时已经看见楼下系学校操场、有学生正在操场上锻炼,造成被害人头部严重受伤,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该案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问题,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
释法
高空抛物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法指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抛物场所、抛物的具体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高空抛物罪。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践中存在的绝大多数高空抛掷物品行为,虽然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但一般情况下不具有现实的危险性,且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有的虽然造成了财产损失等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后果并不严重,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提醒
高空抛物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危害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
在个别情况下,行为人故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向道路、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连续抛掷重物、刀具等物品,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类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危害,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院要始终坚持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充分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侵害对象、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各方面因素,准确认定刑事责任。
(综合新华社、最高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