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意未成年人偷东西 涉嫌盗窃被逮捕
日期:04-03
□河南法制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孙建设 王卫苗
基本案情
今年1月,犯罪嫌疑人罗某通过他人认识了未成年人小乐、小强、小亮和小明(均为化名)。随后,罗某对小乐等4人十分“照顾”,经常请他们吃饭,小乐等4人也对罗某言听计从。1月21日凌晨,罗某给小乐打电话,让他们到各小区去转转,看看哪些车没上锁,发现没上锁的车辆,可以“捡”些东西回来。小乐“心领神会”,便与小强等人分成两组来到博爱县两小区实施盗窃。1月24日凌晨,小乐等4人在罗某的授意下,再次到附近小区实施盗窃,并将盗窃所得的钱物,全部都带回来交给罗某,由罗某处理后再给他们分赃。后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4人盗取的烟、酒等物品总价3000余元。此外,4人还盗窃现金1760元。
审查情况
公安机关侦查后,将罗某抓获并刑事拘留。博爱县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检察院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尚未成熟,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有限,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这让他们容易成为一些想要规避责任、逃避处罚的人员教唆、胁迫、引诱实施犯罪的对象。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慎交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如果父母有失职现象,检察院可以发出督促监护令,联合社区、学校、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