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变“陷阱”,赔偿责任谁来担?
日期:04-02
□河南法制报记者 杨占伟 通讯员 吕欣
身边的事儿
前不久,市民王女士步行经过某小区门口时,失足掉进无井盖的窨井内,造成其胸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王女士随后与该小区物业公司联系,告知事情经过并要求赔偿,但物业公司拒绝。
王女士在得知该物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物业责任险采购合同后,便将该小区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息县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王女士7万余元,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1万余元。
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信阳市中级法院,信阳市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小区内受伤事故频发,在物业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部分物业公司疏于日常管理,出现事故后推卸责任。
出现纠纷后,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居民在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维护的小区内掉入窨井引起的纠纷,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小区内的各项安全隐患定点进行巡逻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小区居民示明情况,防止居民因不知情发生安全事故。居民同时也应注意出行安全,行至危险路段时要提高警惕,看到警示标识要注意避让,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人身及财产损失。
本案中,经法庭调查,确认事故发生地点应属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范围,负有管理职责的物业公司未及时对无井盖的窨井铺盖井盖或者在其附近周边设置具有明显警示的标志和路障,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女士散步时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物业公司已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故判令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赔偿限额及医疗免赔额度范围内对王女士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