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农药农肥 被告人获刑七年
日期:04-01
□河南法制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姜燕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2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从他人处购进伪劣农药、农肥,加价销售给其他农资经销商,后又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行购买农药原液、瓶子、包装箱等材料,生产多种假冒伪劣农药、农肥,并将上述产品销售至河南、山东、陕西、新疆等地,销售金额超过50万元。
判决结果
唐河县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及农药经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明知系伪劣农资产品仍购进并加价对外销售,在生产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赔偿公共利益损失182.8万元,上缴国库;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合法生产者的利益,更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轻则无法防治病虫害,影响农作物生产,重则农残超标,给土壤、地下水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必须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广大农民在购买农资产品时,要注意加以辨别,发现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要及时报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