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杨占伟 通讯员 蔡珂 左强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初,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口时,与冯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冯某立即将出租车送去定损及维修,并于2023年7月底维修完毕,耗时80余天。因冯某驾驶的出租车系营运车辆,冯某便要求李某赔偿车辆维修费及误工费用。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冯某诉至罗山县法院,要求李某及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出租车停运的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依法开庭审理,判决李某赔偿冯某出租车停运损失2.3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出租车停运期间损失的赔偿主体以及赔偿标准。
冯某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在修理期间无法继续使用,他有权主张因道路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
虽然李某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保险,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冯某出租车停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通过字体加黑、免责条款说明、免责名词释义、投保人声明及投保人确认等方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说明,投保人李某在保险合同上签字确认,证明保险公司已充分履行了免责事项的告知说明义务,故冯某出租车停运损失依法应当由侵权人李某承担。
对于双方争议的停运损失赔偿标准,因冯某出租车的停运时间为5月至7月,非营业旺季,在扣除加油费、人工等成本的前提下,法官参照相关评估标准,酌定计算了停运损失,并最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停运损失共计2.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