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杨占伟 通讯员 杨烨然
基本案情
曹某在一家网络购物平台上看到,苏州市某公司欲售卖的一件羽绒服标注的充绒量为100g(含)-150g(不含)且价格合理,就购买了 一件。当曹某收到羽绒服时,发现实际充绒量仅为85g,与在网上发布的参数不符。曹某认为苏州市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遂将其诉至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判决结果
平桥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苏州市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曹某购货款299元,曹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苏州市某公司返还所购羽绒服一件(如不能返还按照购买价格折抵应退货款);二、苏州市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曹某赔偿金897元(299元×3)。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是否需要承担退款及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本案中,服装公司对涉案产品的充绒量信息进行虚假标注和宣传,足以对曹某的消费行为作出误导,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已构成欺诈。现原告曹某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一赔三”是为了提高欺诈行为的违法成本,让不法者知难而退,形成一种不敢欺诈、倡导诚信的社会价值导向。“退一赔三”是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是对欺诈行为的加重性惩罚,其惩罚性远大于赔偿性。只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定要件,属于生活消费且构成欺诈,“退一赔三”均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