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郑州市卫生监督所)与本报联合推出
定期参加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仅要通过岗位技能操作培训,还应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保护生命健康。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器具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从预防医学的角度,消除、控制和预防是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三个主要举措。个体防护用品是劳动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危险性生产作业,当不能用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通风、替代或技术更新)时,为避免人身事故,必须佩戴防护器具。
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根据不同粉尘种类和浓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毒物的种类和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A)≤Lex.8h<85dB(A)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需求,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指导其正确佩戴和使用。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参照《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209)等标准,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注意在岗体检项目和周期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分别对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粉尘作业劳动者、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进行了详细规范。以从事焊接、切割作业的劳动者为例,此类劳动者属于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检查内容为:一是症状询问,重点询问有无视物模糊、视力下降,皮肤炎症、疼痛等症状;二是体格检查,皮肤科常规检查方面注意有无皮疹、皮肤红肿等,以及眼科常规检查及角膜、结膜、晶状体和眼底。健康检查周期明确为两年。
建议劳动者在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和查看个人体检结论报告时,注意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遵循《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关于体检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并重视体检报告中的医学建议和体检结论,切实对自己的身体健康负责。(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