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日期:03-26
□刘震 黄健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0日,钟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同日,叶某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钟某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次日起两年止。借款到期后,钟某未按约定还款,某银行于2022年2月分别向钟某、叶某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钟某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叶某在通知书担保人处签字确认,表明将继续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关担保责任的具体约定按照原担保合同执行,保证期间为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两年。现某银行将钟某、叶某诉至桐柏县法院,要求钟某归还借款本息,叶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钟某对偿还借款无异议,叶某抗辩称,其保证期间已届满,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只是确认以前有过担保事实,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结果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签收的贷款催收通知书中已明确无条件继续为案涉贷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有关担保责任的具体约定按照原担保合同执行等内容,实则已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应按照新的保证合同履行保证责任,因此判决钟某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责任,叶某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担保期满后,保证人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不一定是对原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也不会必然产生针对原债务的担保法律关系延续的法律后果。只有保证人在通知书的内容中明确表明或承诺将对借款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才有可能产生新的担保法律关系,贷款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应该符合新保证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一是贷款催收通知书中有明确的保证要约,催款通知书要有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表示;二是保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构成承诺,保证人需对催款通知书上要求其承担的保证责任作出明确肯定;三是保证人作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处时承诺生效,新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