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治疗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遭保险拒赔
日期:03-26
□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马营慧 周建伟
基本案情
2007年5月,李某在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一份成人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并签订保险合同。2023年,李某突发上腹部疼痛,入住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出院后,李某向该保险公司要求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李某此次疾病治疗方式不属于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为由,不予理赔。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某遂向新密市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新密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治疗方式是由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及当下的医疗技术水平决定的。对被保险人而言,其在患有重大疾病时往往会结合身体状况,选择创伤小、死亡率低的治疗方式使自己得以治疗,而不会为了确保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而采取保险人限定的治疗方式。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的目的在于,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能够降低风险,在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理赔条件的情况下,被告以原告选择的医疗手段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为由拒绝理赔,不仅有违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亦不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在投保人正常交付保险金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