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含禁用品减肥产品 十倍赔偿!
日期:03-25
□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徐晓艳
身边的事儿
2023年9月20日,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购买减肥产品“黑钻排抗丸胶囊”70粒,支付1580元。齐某收到的产品外包装未标注产品规格、生产日期、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齐某服用该减肥产品后感觉身体不舒适,便将产品样品送专业机构检验。得知样品内含有禁止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后,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王某支付齐某赔偿款15800元,驳回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案涉产品的外包装上未标注产品规格、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相关部门曾在2010年10月30日发布通知,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故案涉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案涉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5800元,于法有据,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