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在第二十二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即将到来之际,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郑州市卫生监督所)与本报联合推出职业病防治法普法宣传专栏,站在普通劳动者的角度,从招工应聘到上岗工作,从在岗工作到离职接续奋斗,开展普法宣传,让广大劳动者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切实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落到实处,进一步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
了解申报情况
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果有中意的岗位或工种,除了合适的薪资待遇,最好还要了解清楚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求职的劳动者可以向求职单位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情况。
细看合同约定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仔细查看有没有职业病危害告知等内容和相关约定。
实际工作中,很多工种或岗位可能存在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像矿山、冶金和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建议劳动者在拟从事上述领域工作时,一定要仔细研读劳动合同,看看合同中是否有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相关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求职的岗位如果存在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合同中又没有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相关内容,奉劝求职者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体检不能少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求职者拟被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务必重视上岗前体检环节,根据体检结论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可以避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的问题,降低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风险,从而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 (李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