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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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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上胎儿利益的保护

日期: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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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法治论坛       上一篇    下一篇

  □陆怡涵

  在之前的法律规定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既然胎儿没有出生,就不具备权利能力,不能行使权利以及履行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胎儿作为一个人生长和发育的最本源阶段,对其利益的保护都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因此,民法典中增加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一、胎儿利益的范围

  民法典第十六条只对胎儿“接受赠与”“遗产继承”方面作出了列举规定,“等”字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表明我国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并不仅限于这两种情况,为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用法条留下了较大的空间。根据法律的规定,胎儿的权益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接受赠与利益

  赠与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认为胎儿在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当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或者孕妇流产时,如果财产已经交付,应返还该财产,如果财产还没有交付,赠与人也可以不再交付。

  (二)遗产继承利益

  赠与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同时受赠人自愿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则赠与关系成立。由于胎儿尚处于母体,其父母可作为代理人代理其行使该项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胎儿只能接受无义务赠与的利益。

  (三) 生命健康利益

  每一个自然人都会经过胎儿阶段,如果第三人在这一阶段对母亲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胎儿出生前,胎儿的父母则可以直接向侵权人要求损害赔偿。

  (四)身份利益

  胎儿的父母是有抚养即将出生胎儿的义务的。侵害行为发生时,父母如果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抚养能力减弱或丧失,就会使胎儿成为间接受害人。直接从源头认可胎儿民事主体地位,认可胎儿可以同自然人一样参与继承或赔偿,胎儿就有充分的理由向侵权人要求抚养费和抚慰金。

  二、赋予胎儿民事权利的意义

  (一)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性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人类认知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逐渐认识到胎儿是独立于母体之外的独立个体,实现对胎儿权益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如今,女性拥有自己的事业,所以孕妇在怀孕期间不再是足不出户,生活中的很多事情是与人产生关系。在与别人交流过程中,危险因素是充斥在孕妇的生活中的,这种不确定性也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胎儿利益受损的可能性。

  (二)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意义

  首先,胎儿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自身缺乏抵抗风险的能力,给予弱势群体平等权甚至是特殊权利,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弱者。其次,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是现代社会的需要。胎儿没有能力去侵犯别人的权利,却很容易受到伤害。当法律越来越重视保护这样一类群体的时候,不仅仅是法律在完善,同时也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随着胎儿权益保护理论的不断发展, 胎儿的权益获得了更好的保护。同时,保护胎儿的利益符合我国重视家庭伦理的传统理念。胎儿作为依附于母体的弱势群体,通过法律对其权益进行有强制力的保护正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安宁和社会的稳定。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