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王晓芬 李源
身边的事儿
2021年5月20日凌晨,原告徐某免费搭乘已饮酒的被告张某所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回家。张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与方某停放在路边紧急停车带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张某、徐某受伤,两车受损。因被告张某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遂组织对张某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6mg/100ml。事发后,原告徐某已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
同年6月4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徐某无责任。张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徐某诉至宝丰县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244671.34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综合考量,酌定被告张某对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徐某系免费搭乘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原、被告之间构成好意同乘的事实,但被告张某作为驾驶员,仍负有保障同乘者徐某人身安全的义务,且其酒后驾车,应承担徐某损失的主要责任。庭审中,原告徐某陈述,自己不知道张某饮酒,当时坐在副驾驶位置未闻到酒味,未发现张某举止属饮酒状态。根据被告张某的血检情况以及刑事判决显示其构成危险驾驶罪,另结合本案实际,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两人在有限的空间内距离很近,徐某应当明知被告张某系酒后驾驶,且其作为成年人,理应预见张某酒后驾车可能带来的危害,在此情况下仍乘坐张某驾驶的车辆,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亦应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