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假种子坑农纠纷 维护农户生产经营权益
日期:03-19
□河南法制报记者 董景娅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遂平县张某山等114家农户,通过吴某在孙某经营的某农资门市部购买“嘉玉16”玉米杂交种子,生产商是山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种植后,张某山等农户发现苗黄、苗弱、苗不生长等情况,并及时将情况通过孙某反馈给遂平县农业农村局、生产商山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经协商,公司同意张某山等114家农户可从原购买处领取相应的种子进行补种,并支付每亩20元的补种费,同时承诺补种后如达不到平均产量,缺多少赔偿多少。
同时,遂平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北京某种子检测中心对该玉米种子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该玉米种为自交系种子,不属于杂交品种。遂平县农业农村局送检鉴定后,对种植户的种植情况和产量进行跟踪调查,并对玉米产量进行测产,结果显示种植户当年产量与往年相差很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
2022年1月17日,张某山等114家农户到遂平县信访局信访,请求由政府再次协调,让对方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遂平县信访局引导其向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张某山等114家农户的申请事项系严重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114家农户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兴旺提供援助。
邵兴旺接受指派后,当天就会见了张某山等114名农民,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和农户诉求,分析案件存在的难点、焦点以及可能会存在的风险点。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分析,邵兴旺认为该案玉米种子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撰写起诉书,将山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遂平县某农资门市部诉讼至遂平县法院。
2022年4月1日,遂平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遂平县法院大部分采纳了邵兴旺的代理意见,结合农户因期待直接赔偿而补种不及时、种植当年的夏季遂平县确实雨水过多等情况,判决被告山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0%的可得利益损失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山等114家农户可得利益损失280458.94元。
判决后,被告山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法院。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