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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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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未尽查验义务 销售来源不明的干菜被处罚

日期: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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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0版:法治综合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南阳讯(河南法制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胡靖)近日,南阳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中,某商贸公司因在其开设的网店销售来源不明的干菜,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陈某在某商贸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梅干菜500克,商品交易金额为12.8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场地为杭州某菜厂。陈某收到产品后,经查询发现杭州某菜厂没有分装食品的生产资质,杭州某菜厂出具情况说明否认案涉干菜系由其生产。某商贸公司因提供进货的渠道与包装不符,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双方协商未果,陈某到法院提起诉讼。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贸公司未对生产厂家的身份予以详细审核,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符合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某商贸公司退还陈某货款12.8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消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现实生活中,很多生活类商品的价格较低,遇到“过期货”“名不符实产品”等,大多数消费者限于维权成本的问题,往往不愿意主张权利。

  前述法律规定关于“最低一千元”的赔偿标准,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消费者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更体现出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