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买卖林木 法院:判刑+赔偿+道歉
日期:03-15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红在未经许可、委托的情况下,筹划将归某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大堤附近的一批杨树卖掉。随后,张某红安排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寻找买主。王某某找到了李某,约定以20万元的价格将杨树卖出。同时,张某红委托被告人张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向其转账两万元用于办证。
后张某告知张某红等人,未经某公司同意和委托,无法办理采伐许可证,但其可以“协调执法部门关系”,确保采伐树木过程中不被查处。王某某遂向张某转款1.2万元,用于“协调关系”。李某购买林木后,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他人砍伐杨树82棵。案发后,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张某红等人犯罪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涉案林木系他人所有,在未取得许可和委托的情况下,仍合谋盗伐、买卖涉案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遂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李某等属于共犯,均被判处刑罚。
经法院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红等人支付了生态损害赔偿款4万元,并就其违法行为在河南法制报刊登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未经许可和委托,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性利益,还构成犯罪,同时还侵犯了国家生态环境公益。
本案中,张某红等人不仅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作为民事被告向涉案林木的所有权及收益权人某公司支付了补栽树苗款4万元,由某公司代为补栽,同时在河南法制报刊登道歉声明,实现了惩罚犯罪和修复生态环境的双重教育警示作用。沿黄生态环境关系沿岸人民的幸福生活,莫因一时私念,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一旦实施了损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欣 杨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