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网红”咖啡含有违禁成分 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日期:03-15
□河南法制报记者 王晓磊 通讯员 王新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楼先生在网上看到一款从马来西亚进口的“网红”咖啡可以“提神醒脑,增强精力”,就花费858元,在某网购平台一家名叫“某膳食营养专营店”的店铺购买了一盒“网红”咖啡。根据以往购买进口商品的经验,楼先生在收到商品后,向商家索要发票,但商家却迟迟不给。楼先生因此产生怀疑,在进一步搜索后发现,曾有新闻报道过该款咖啡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违禁成分。为核实情况,楼先生购买了检测卡,检测结果显示,该款咖啡确实含有他达拉非成分。同时,他还发现该商品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没有在我国的备案信息。楼先生向商家索要报关单、检验检疫报告,商家也无法提供。楼先生因此向网购平台投诉。随后,商家将全部商品下架,并不再回复楼先生任何问题。
楼先生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网店购买咖啡,事实清楚,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因已开袋的两包商品无法退货退款,故被告应退还原告货款772.2元。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其提交的其他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印证案涉商品中含有他达拉非成分,属于药品。按照我国相关规定,该成分不应添加在食品中,该款咖啡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故原告楼先生主张被告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即858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商家向楼先生退还货款772.2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8580元;原告楼先生应将涉案商品退还被告。
法官说法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来源安全的基本义务,但其销售的商品明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亦未证明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专业人员的建议和帮助下,对本案中的“网红”咖啡再次进行检测,检测出了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品成分,可能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应注意检查是否贴有中文标签、说明书及检验合格证明,对于“三无”产品,不消费、不食用,对于“网红”商品,要避免“跟风”,擦亮眼睛、谨慎购买,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可以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