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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承包鱼池后延迟交纳承包费

日期: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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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3版:法在身边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制报记者 杨占伟

  身边的事儿

  2012年5月1日,某村委会与范某签订鱼池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15年,每年承包费5万元,范某需在每年5月1日前交齐当年的承包费用,如交不齐,某村有权终止合同。承包期内鱼池经营权归范某,范某可根据需要改造鱼池,如果有违约,承担20%的违约金。

  此后,范某并未完全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多次拖延交费时间。2023年7月,某村委会决定解除与范某的鱼池承包合同。范某于2023年10月1日、10月10日,两次到某村委会处交纳2023年鱼池承包费,但被村委会拒绝。范某执意不愿解除合同,某村委会遂向罗山县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将涉案拖欠承包费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判决范某及时支付鱼池承包费,承担相应违约金,承包合同继续履行。

  法官说法

  租赁合同中常常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者其他费用,出租人有权在一定时间内解除合同。但在实践中,由于部分场地、建筑、设施前期的投入成本较大、使用周期较长,轻易解除合同会使双方利益失衡。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前期虽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费用,但此后其已足额支付,并不实质影响原告实现收取承包款的合同目的,亦没有损害其利益,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宜轻易否定一个已经生效且已经大部分履行的合同。考虑到渔业养殖通常投入成本较大、周期长,且案涉合同从2012年已履行至今,如果仅因延迟支付承包费就解除合同,将造成剩余数年承包期提前终止,双方利益失衡。

  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违约方违约程度显著轻微的情形,即使形式上符合当事人事先所约定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仍有必要对守约方行使约定解除权加以限制,这样才能更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