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实施《细则》 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
日期:03-14
本报讯 哪些情形属于诬告陷害?如何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近日,平顶山市石龙区纪委监委印发《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围绕广大党员干部关心的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近年来,为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着力营造愿担当、敢干事、善作为的良好氛围,该区纪委监委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旗帜鲜明地向诬告者“亮剑”,专门研究出台《细则》,从制度层面破解“定性、取证、查处”三大难题,持续释放“支持依法举报、惩治诬告陷害、保护干事创业”的强烈信号。
为受诬者正名。《细则》强调,查处机关应因地制宜采取书面、当面、会议、通报等方式,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帮助重拾干事创业信心,并要求广泛进行宣传解读,引导干部群众正确行使检举控告权,营造良好信访举报秩序。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下一步,我们将以执行好《细则》为抓手,零容忍严处诬告陷害行为,让诬告者‘心有所畏’、干事者‘担当作为’,为全区高质量发展聚力赋能、保驾护航。”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杨世崇表示。
(李冰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