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售卖过期辣条 法院判赔1000元
日期:03-14
本报新乡讯(河南法制报记者 穆智明 通讯员 郭文涛 何歌)作为食品销售者,不销售假冒伪劣和过期食品,否则就可能会面临惩罚性赔偿责任。近日,封丘县法院冯村法庭就审结这样一起买卖合同案。
2022年10月,李某在某超市购买了几包辣条。到家后,李某发现其中一包辣条已过保质期2个多月,因双方一直未能协商解决,李某到法院起诉超市,要求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赔付。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某于2022年10月17日从被告处购买了6包辣条,其中1包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7日,保质期载明为150天。由此可知,被告是在该包辣条明显超过保质期后出售给原告,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遂依法判决超市退还辣条价款并赔偿1000元。
判决作出后,经法庭释法明理,该超市认识到了销售过期食品的责任后果,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法条链接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