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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爱她 请你呵护她

日期: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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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0版:法律圆桌·聚焦妇女权益保护       上一篇    下一篇

  话题(七)

  重大过错致离婚

  过错一方应赔偿

  典型案例

  原告黄某(女)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又与案外人王某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2020年2月4日,在另案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张某被判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后原告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判决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并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主持人:婚姻中男方如存在重婚、家暴等行为,女性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赵萍:婚姻意味着责任与担当,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彼此忠诚,共同维护家庭和睦。一方违反忠诚义务,不仅会导致家庭关系破裂,也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王某结婚,其重婚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黄某起诉被告张某离婚,被告张某亦表示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黄某要求解除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另外,二人之间婚姻关系破裂是由于被告张某重婚所致,被告张某属于过错方,故应当支付原告黄某相应的精神赔偿,考虑到被告张某的经济能力,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万元。

  话题(八)

  子女未满两周岁

  父母离婚宜随母

  典型案例

  原告路某(女)与被告董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0年5月16日举行婚礼,于2020年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21年生育一女董某某。2021年9月2日,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有余。后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由自己抚养女儿董某某。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判决准予原告路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婚生女董某某由原告路某抚养,被告董某向原告路某支付婚生女董某某抚养费8万余元。

  主持人:在子女抚养权方面,离婚女性的权益有哪些保障?

  赵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考虑到子女年幼且处于哺乳期,从孩子天性而言往往对母亲更为依赖,因此一般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原告路某与被告董某自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已分居一年有余,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路某诉请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婚生女董某某尚不满两周岁,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结合双方的工作、生活等实际情况,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判令婚生女董某某继续跟随原告路某生活为宜。

  话题(九)

  夫妻平权筑根基

  共同财产齐守护

  典型案例

  原告宋某某(女)与被告李某某在2018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原告发现,被告李某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被告王某某,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遂诉至法院。经查,被告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王某某转账金额总计约50万元。诉讼中,被告王某某主张,自己于2019年11月10日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合伙协议,除了李某某为追求自己所转的1314、520等具有特定意义的红包外,其余款项均为合伙经营分红款,并提供合伙合同复印件,以证明其主张。原告对该材料不认可,被告王某某也未提供相关合伙事实的证据。被告王某某认为其与李某某有互相转款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王某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某某返还李某某向其转账金额并支付利息(利息以转账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0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持人:如何公平地看待夫妻共同财产?

  岳美贤: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男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婚外异性的赠与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本案中,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享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被告李某某转给被告王某某的资金,应属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某向王某某长期转付大额资金,王某某不否认双方异性关系的事实,故该行为属向婚外异性的赠与行为,违背法律、公序良俗和夫妻忠实义务,侵害原告及家庭财产权利,应属无效。被告王某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