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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4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爱她 请你呵护她

日期: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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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09版:法律圆桌·聚焦妇女权益保护       上一篇    下一篇

  话题(四)

  “键”下守法防网暴

  妇女声誉受保护

  典型案例

  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女),并将视频发在某微信群内。被告人何某使用微信号冒充谷某与自己聊天,后伙同郎某分别使用各自微信号冒充谷某和快递员,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甚至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2020年7月7日至16日,郎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数十张,连同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淫秽评论。之后,这些内容被他人合并转发,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总数两万余人,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对上述聊天记录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量两万余次,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同年8月至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并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该事件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了不安全感,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的公共秩序。

  法院经审理,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主持人:如何避免传媒贬低妇女人格?

  岳美贤:媒体报道涉妇女事件应客观适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本案中,被告人郎某、何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使其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社会评价受到贬损,同时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公诉机关以诽谤罪对两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鉴于两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且系初犯等具体情况,法院对公诉机关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建议,以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媒体作为信息的传播者,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话题(五)

  人身安全保护令 打破家暴之牢笼

  典型案例

  申请人翁某(女)与被申请人潘某于2000年8月31日在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多次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申请人不堪折磨,于2019年12月23日在民政局与被申请人协议离婚。离婚后,被申请人仍多次无故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甚至将申请人驱赶出其与孩子共有的房屋。为躲避伤害,申请人居住在其父母家中,但被申请人仍多次前往申请人的现居所进行骚扰。被申请人的伤害行为已严重影响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申请人虽多次报案,但未能彻底遏制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为维护申请人的人格权、健康权,防止申请人再次受到伤害,翁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潘某进入申请人翁某现居住地福州市仓山区;

  二、禁止被申请人潘某殴打、威胁、辱骂、骚扰、接触申请人翁某。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潘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对妇女人身权的升级保护体现在哪些地方?

  吴真真: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恋爱关系和离异妇女,突破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诉后各个时间段,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须依附民事诉讼。

  本案中,申请人翁某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报警回执单等初步证据,证明其可能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翁某的申请符合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以此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彰显了法律权威。

  话题(六)

  婚前检查须重视 平等坦诚才幸福

  典型案例

  原告杨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于2011年8月24日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入住医院治疗,后因患有精神分裂症又入住该院治疗36天。李某在与杨某登记结婚时,没有明确告知杨某自己曾患有精神分裂症。2021年,杨某调取李某的病历后,发现李某在结婚登记时故意隐瞒了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撤销杨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二、杨某、李某之子李某某由李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李某某年满18周岁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三、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持人:保障对对方身体健康的知情权体现在何处?

  丁伟:若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属可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与原告杨某结婚前,未明确告知杨某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对于杨某来说,配偶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对其结婚意愿有着重大影响,杨某对此应当享有知情权。法院对杨某要求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案件审理期间,杨某自愿放弃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孩子一直随李某生活,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由李某抚养为宜,杨某应当支付相应的子女抚养费,且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李某有协助义务。

  在步入婚姻前,结婚双方均应秉持对婚姻负责的态度,重视婚前检查。婚姻登记机关也应提供必要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帮助当事人建立幸福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