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拒不报到会有什么后果?
日期:03-06
基本案情
李四(化名)常年在外地务工。2023年12月,李四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务工所在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告知李四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同时向该社区矫正机构送达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等缓刑交付执行手续。但李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查找、家属多次劝解,李四仍然拒不报到。截至今年1月,李四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
案件结果
因李四违反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发出纠正意见,执行地泌阳县社区矫正机构向原判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原判法院于今年2月对李四作出撤销缓刑的刑事裁定书,决定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说法
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不得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不能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社区矫正对象要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改造和教育,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王双晶 韩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