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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个人雇用未签订合同

日期: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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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高川

  基本案情

  王某受张某雇用到一工地干活,但双方仅达成口头协议,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后工地工友在使用钻机时操作不当,导致王某左脚受伤。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起诉,主张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

  案件结果

  承办法官认真开展调查,详细了解原告受伤原因,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合法合理划定双方责任,并详细解读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积极调解,加大释法明理力度。最终,在多次协调沟通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告张某现场履行赔付款2.1万元,双方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和张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王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双方依法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在现实生产生活中,个人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十分常见。因接受劳务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均为个人,很多时候双方只是对工作任务、时间、报酬等达成口头协议,没有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一旦发生事故,双方各执一词,加上没有及时固定证据,导致双方很难协商。

  即使是短期用工、临时工,接受劳务一方也应与提供劳务一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注意事项等,这样才能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避免产生纠纷。在劳务过程中,接受劳务一方应提供相应安全设施,加强施工安全教育,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提供劳务一方则要加强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发生事故,还应当注意保存好出工记录、工资凭条及工作照片等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