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穆智明 通讯员 郭文涛 马雪涵
身边的事
陈某和被告宁某系上下楼邻居,陈某在一楼居住,宁某在上面的二楼居住。2022年7月份,宁某在其房屋南边一个窗户墙体外加装了一米多宽的钢架护栏设施,该钢架护栏设施正位于陈某房屋窗户的上方位置,陈某多次要求宁某拆除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均居住在家属院单元房,并非独立自建房屋,应遵守相应的公共居住秩序。原被告作为房屋上下邻居,被告所搭建的钢架护栏设施正位于原告房屋窗户的上面,钢架护栏设施体积较大,会对楼房墙体的承受力产生影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排除妨害的权利,故依法判决被告宁某拆除其搭建的窗户钢架护栏。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被告宁某私自给窗台加防护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