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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需对事故担责

日期: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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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4版:法在身边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制报记者 赵国宇 通讯员 滕孝忠

  身边的事

  2023年4月,年满73周岁的王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无偿搭载同村杨某),与桑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桑某负次要责任。

  后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的子女们将王某、桑某诉至周口市淮阳区法院。

  判决结果

  淮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属于两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王某无偿搭载杨某,属于“好意同乘”。王某不具有驾驶资格,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事故责任。但乘车人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尽到审慎义务。由于杨某在无偿搭乘时,并未确定王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故酌定减轻王某10%的赔偿责任,该减轻部分的责任由杨某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对原告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桑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好意同乘”规则,本意是鼓励助人为乐,延续善良风俗。本案中,驾驶人王某无偿搭载同村杨某,发生事故后属于应当减轻责任的情形。但是,王某作为驾驶人却无驾驶资格,属于重大过失,阻却了“好意同乘”规则减轻责任的适用。

  此外,在考虑驾驶人过错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同乘人员是否具有过错。本案中,作为无偿搭乘人员的杨某,在搭乘时应该对王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进行确定,明知或应当知道王某无驾驶资格仍然选择搭乘,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此时可以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