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朱广亚 通讯员 崔倩
身边的事
小高和小陈是汤阴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在课间休息玩耍期间,小高与他人追逐奔跑,与不同方向奔跑而来的小陈相撞,被其绊倒在地。经医院诊断,小高的牙冠折断需治疗,成年后再进行修复。事后,小高父母与小陈父母、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高父母将小陈、小陈父母、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治疗费等费用。
判决结果
汤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二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安全意识不足且无伤害的故意,一方受伤,均存在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汤阴县法院酌定小高承担30%责任,小陈及其监护人承担30%责任,学校承担40%责任。
法官提醒
校园安全无小事,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嬉闹难免会发生意外,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要加强上课期间的管理职责,更应加强在课间时间的管理,尽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学生的家长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增强孩子安全防范意识,共同守护孩子健康成长。只有做好多方监管,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为孩子们营造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