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周雪平 兰青
身边的事
被告王某租赁原告李某的门面房进行经营,后原告、被告因用电问题发生矛盾。王某退租后便搬离该门面房,但其心中一直不满,遂在其抖音号上发表有如下内容的视频:“大家都注意了,谨防上当受骗”“房东偷用房客的电”。该视频中显示的位置为原告李某的门面房处,上述视频点赞数最高100多次、评论有70多条。李某发现后,诉至许昌市建安区法院。
判决结果
受理该案后,建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矛盾后,被告理应正确、理智、妥善地处理矛盾,却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视频并配有贬损性的言辞,且视频明显指向涉案原告的门面房,原告的名誉因此受到影响,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困扰及个人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已超出了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必要界限,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在抖音App平台上向原告李某发表公开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在短视频上简单地使用明显含有贬损性的言辞,这些言论确实会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一定的影响,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困扰及个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言论无论是否真实,都超出了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必要界限,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