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勇 徐立昂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系某电力公司职工,2015年11月,孙某在上夜班路上,由于雨雪路滑,滑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2016年4月,原告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当月作出《关于不予认定孙某为因工负伤的决定》。原告不服,于2016年9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决定,确认自己为工伤。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需要满足“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本人在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工伤。本案中,虽然原告受到伤害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但是受伤原因为雨雪路滑,自己摔倒,该事故是原告个人责任,原告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