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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顾客在商场摔倒 商场承担70%责任

日期: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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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3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徐晓勇 陈艳洁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因雪后地面湿滑,顾客张某在许昌某商场台阶处摔倒。事故发生后,某商场安排人员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张某被诊断为左三踝骨折,住院18天,医疗费两万余元由某商场支付。张某住院期间,某商场聘请了专门的看护人员进行看护。后张某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九级,后续手术费用约需6000元。张某住院期间支出交通费300元。后双方因赔偿费用产生争议,张某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判决被告某商场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案件受理费4506元,由原告负担1713元,由被告负担2793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作为商场的经营者,被告必须履行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消除危险,但在雪后地面湿滑的情况下,被告未及时清扫路面,致使原告摔倒受伤,故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地面湿滑的情况下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原告对自己的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为:被告承担70%,原告承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