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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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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未达婚龄就“结婚”,分手后彩礼惹纠纷

日期: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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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2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制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黄巍巍

  案情回顾

  张某某与王某某经介绍认识并定亲,王某某及其家属前往张某某家举办定亲仪式。张某某经介绍人,将6万元人民币交到石某某(王某某的母亲)手中,并当场给了王某某及其到场亲属每人2000元红包。2022年4月1日,双方商量办理结婚仪式,按照农村风俗定“对月好”,支付礼金6.6万元。同年5月1日,双方举办结婚仪式(因王某某未达到结婚年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3年3月,张某某与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王某某离开原住处。

  判决结果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为缔结婚约,张某某向石某某支付了定亲礼金6万元、“对月好”礼金6.6万元,这12.6万元礼金均属彩礼范畴。关于退还彩礼的数额,结合张某某和王某某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等情况,法院酌定王某某、石某某返还40%的彩礼,即5.04万元。张某某诉称,在定亲时另给了王某某及其到场亲属每人2000元红包,以及“对月好”时交给了石某某价值3000元的“五色礼”,但其举证不足以证实其诉求,故对该部分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王某某辩称,张某某的诉求无事实依据,但其举证不足以证实其辩解,故对其辩解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张某某的诉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法官说法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婚约财产纠纷,并非离婚纠纷,案涉彩礼不能严格按照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来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双方分手后应酌情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