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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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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外卖骑手在平台接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日期: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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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13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罗兰轩 陈叙鸣

  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供应链管理公司所管理的某外卖平台“专卖骑手”。“专卖骑手”每天上班前需要在某外卖平台App上线打卡,随后即可接受App系统派单,请假需在App上线请假。骑手每月在平台提出服务佣金结算申请,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在每月15日结算,结算后将费用支付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核算后将费用支付至骑手账户,骑手工资多少与接单量相关。

  2022年5月,王某在送餐途中,被张某驾驶的轿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一小时后,王某步行至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王某自事故发生后未再返岗送餐,随后以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裁决书确认王某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之间自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

  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对仲裁裁决书不服,认为其与王某在平等、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网约送餐员配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于是向许昌市建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建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约配送员属于新就业形态,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从业者对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和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予以认定。

  2023年12月26日,法院判决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雇用他的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网约送餐员配送服务协议》首部加粗加黑提示该协议为劳务协议,且载明了相关权利,该协议从标题和内容上均明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证明双方达成了建立劳务关系的合意,在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下,应当认定有效。

  王某在某外卖平台注册成为送餐员,通过外卖平台系统接单,每天上班前必须登录App签到,请假也需登录App进行,这些属于外卖平台统一规范管理,目的在于促进网约送餐员更好地进行配送工作,保障双方协议履行,并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规章制度管理。

  从报酬的支付情况看,骑手报酬根据送单数量计算,多送多得,以量计酬,与其付出的劳动具有对价性,与用人单位固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在性质上并不相同。

  因此,不能认定王某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紧密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缺乏劳动关系长期、持续、稳定的职业性特征,故王某在《网约送餐员配送服务协议》签订后,与某供应链管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