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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陈亚洲
身边的事
日前,叶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判决后,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因病去世,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追加李某遗产继承人为案件被执行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作为被执行人已经死亡,其长子李某甲、长女李某乙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遂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法官说法
叶县法院任店法庭法官陈兆丰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除被执行人死亡时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外,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时,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财产代管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的。追加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死亡的被执行人留有遗产,继承人愿意继承并取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