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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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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法院:孩子父母和车主均应担责

日期: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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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5版:法在身边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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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杨占伟通讯员左强

    身边的事

    杨某将用于运输货物的电动三轮车停在一家店铺门前,因一时疏忽,没有及时拔掉电动三轮车的车钥匙。6岁的小明(化名)到杨某停放的三轮电动车上玩耍,不慎启动了三轮电动车,并撞伤了路过的刘女士,导致其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刘女士全身多处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因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刘女士向罗山县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罗山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并依法判决小明的家长赔偿刘女士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三轮车车主杨某赔偿刘女士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时,父母负有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本案中,6岁的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误触启动电动车冲向人群的行为是造成刘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小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履行赔偿义务。杨某将没有拔掉车钥匙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店铺门前,其应当知晓该行为的危险性,但没有及时消除危险,导致刘女士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