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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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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明知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日期: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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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2版:司法实务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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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晓勇刘连杰

    身边的事

    2022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介绍齐某、齐某某、刘某名下三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获利3000元。被告人张某到案后退出获利3000元。

    2023年3月6日,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向魏都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3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未上诉,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该规定,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第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