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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桂东
刑事裁判中,财产刑是与自由刑、死刑并列的三种主要刑罚方式之一。财产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可以独立适用,也可附加主刑适用,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中的主要判项。财产刑执行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公平性和威慑力,对于司法公信力有着重大影响。加强财产刑检察监督有利于提高财产刑的执行率,确保刑罚目的实现,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结合工作实践,分析当前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围绕找准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切入点,做以下浅析。
一、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随着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进一步深化、监督力度的逐步加大,财产刑执行中立案不执、执行超期、违法处理财物等常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通过检察数据分析,现阶段的财产刑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未立案未执行积案偏多,整改难度大。从法院财产刑执行检察过程中发现,财产刑多由刑事审判庭执行,一般是责令被告人或其亲属自行缴纳,对于未主动缴纳的,强制执行的少。在检察机关深化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专项活动中,监督法院加强财产刑执行,因资料不全、被告人下落不明等诸多原因,仍有部分财产刑案件难以立案执行。
(二)财产调查存在局限,实际执行到位率偏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机关应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明确要求“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三)终本案件长期搁置,恢复执行启动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执行案件终本后发现被告人有财产的,应依职权恢复执行。调研发现,财产刑执行案件多以终本形式结案,终本理由多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查找到被告人。执行机关终本结案后,办案系统流程结束,案卷归档,后期受到的关注和重视减弱,后期恢复执行的概率小,导致大量具备条件的财产刑案件错过执行良机。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随着检察机关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的逐步深化,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治理,但深层次问题仍未得到充分关注,这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原因: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体制不完善。现行法律并未赋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查控与犯罪行为无关财产的权限,被告人及其家属完全可能在审前阶段即将合法财产转移、隐匿。待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虽有权查控合法财产,但由于已经转移藏匿,法院也难以有效查控,导致执行阶段即使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机关也难以执行到位。
(二)执行机制有待改进,制约因素突出。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缺乏权利主体积极申请、提供财产线索、催促执行的外部压力,执行部门在力量有限的情况下,自然会将执行重点放在民事执行上。法院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现象突出。以某基层法院执行局为例,全局执行人员共18人,其中局长1人、内勤1人、其他执行人员16人。该局2023年以来全局共接收3642件执行案件,工作相对繁重、难度大、风险高,执行人员一直处于疲惫应对状态,很难达到高质效执行办案的要求。
(三)检察机制不健全,监督刚性不强。经过开展检察专项工作的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虚到实的发展过程,填补了空白,逐步深化。目前,检察人员对财产刑执行的动态不能及时掌握,监督只能以调卷审查、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谈话等传统方式为主,监督内容上多侧重于执行程序,对深层问题触及较少。
三、提高监督质效新途径
关于财产刑执行及检察监督法律体制性问题,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提升监督质效的途径。
(一)完善监督机制,将财产刑执行纳入巡回检察范围。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重视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完善相关机制,充实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要让刑执检察人员“专”起来;另一方面,可以借鉴近年来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经验成果,将财产刑执行纳入巡回检察范围,以此提升监督力度。
(二)打好数字检察基础,实现互联互通。最高检将数字检察提升到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数字检察从基础做起,进一步发挥科技优势,搭建信息交流技术平台。针对刑罚执行数字检察,首先要推进检察系统内部各条线、各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还要积极推进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监所、社区矫正机关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政法单位数据之间的互联互通。
(三)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和舆论引导。通过加大普法力度,广泛宣传教育,扭转“罚而不打、打而不罚”思想,促使公众认识到财产刑执行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人士介入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主动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作者系平舆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