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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杨占伟通讯员熊晓晓王聪
身边的事
家住农村的李某生于1965年。2022年,李某进城务工,在某超市入职。同年8月,李某在骑车上班途中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肇事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李某女儿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构成工伤。然而,该超市不服结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仍不服,遂诉至淮滨县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判决结果
淮滨县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对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系农业户口,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对于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行为,并无明文规定予以禁止,《工伤保险条例》也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的农民”排除在工伤的适用范围外,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并非当然不享有工伤保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