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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记者穆智明通讯员温晓雯胡金燕
11月14日,新乡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十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同时发布《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司法局、新乡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进律师深度参与执行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十项举措》,以及相关执行工作情况。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高光,新乡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耿梅红出席会议。新乡市律师协会相关负责人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此次发布的十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是近年来该院联合公安机关在打击拒执犯罪方面取得卓有成效的案例,主要涉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及限高令、规避执行,转移、隐藏、毁损、低价出租财产和拒不交付财产等方面。
该院前期经过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充分研讨,共同出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司法局、新乡市律师协会关于推进律师深度参与执行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十项举措》,规范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探索建立在线申请、验证律师调查令程序,积极协调对接各联动机关,做好全流程服务保障。截至10月底,新乡全市法院共发出律师调查令1218案1461份,收到有效财产线索信息892条。
耿梅红表示,“十项举措”着力支持和保障律师全程、深度参与执行,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线索查找、财产保全、财产变现、纠纷化解、权益救济、释法析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进一步助力法院提升办案效率,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
高光指出,新乡市中级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和推进律师深度参与执行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十项举措”,目的在于进一步畅通执行联动工作渠道,强化打击拒执犯罪力度和律师调查令制度深度应用,形成强有力的执行震慑效应,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十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恶意逃避债务,获刑8个月
新乡市某银行与某机械公司、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判令该机械公司、郭某某偿还该银行1900万元及利息。
经查明,郭某某为逃避债务,2015年至2022年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该机械公司的机器厂房、设备等出租给他人。郭某某因不执行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未向法院如实申报公司财产情况,法院最终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案例二 瞒报财产情况,获刑10个月
刘某某向原阳县某银行贷款未按约定还款付息一案,原阳县法院判决刘某某归还该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刘某某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并且未按期缴纳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的5000元罚款。经查明,刘某某名下有房屋1套、汽车3辆,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期一年。
案例三 隐藏财产拒不执行,获刑一年3个月
李某某先后6次向某金融机构贷款未按约定还款付息一案,原阳县法院判决李某某偿还37万余元的本金及利息。
经查明,李某某微信账户与他人有多次大额资金往来,在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对李某某作出罚款决定,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新乡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3个月。
案例四 暴力抗拒执行,择一重罪惩处
河南某房地产公司与张某某、范某某排除妨碍、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封丘县法院依法判决范某某、张某某在限期内迁出房屋。
执行中,因范某某、张某某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对范某某、张某某分别罚款2000元,二人均未缴纳。后封丘县法院邀请新乡市人大代表,封丘县政协委员见证执行,二人现场抗拒执行,甚至威胁、辱骂执行人员。封丘县法院分别依法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五 拒不配合法院评估拍卖,获刑7个月
新乡市某科技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辉县市某食品化工公司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一案,辉县市法院依法判决该科技公司支付该食品化工公司股权转让款306万余元及违约金60余万元。
执行中,该科技公司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法院依法将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司法拘留15日,并将该科技公司独立控股的某生物制品公司财产予以冻结,但赵某某拒不配合进行资产评估、拍卖。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
案例六 私自转移资产,获刑一年
获嘉县某银行与新乡市某科技公司、郭某杰、王某艳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经获嘉县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该科技公司归还该银行贷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被告人郭某杰、王某艳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明,法院发现郭某杰及其前妻王某艳在执行期间将名下房产转移过户给其侄子郭某民,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21年10月,郭某杰主动投案,目前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全部还款80万元。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案例七 隐藏财产收入,获刑一年两个月
王某琴与李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凤泉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李某涛应每月偿还王某琴借款7000元,直至25.2万元还清为止。李某涛未按约定还款,王某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明,执行期间李某涛微信账号及银行卡进账40余万元,在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涛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案例八 执行期间私下转移房产,获刑10个月
新乡某银行与王某某、李某某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新乡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王某某、李某某偿还该银行借款150万元及利息。王某某、李某某按约定还款,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明,王某某与李某某在执行期间私下转移名下房产和猪场。法院以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九 有收入拒不还款,获刑10个月
杨某与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法院依法判决周某分期偿还杨某借款,直至8万元还清为止。裁定生效后,周某未按约定还款,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明,周某在执行期间有经营收入及大额消费行为,在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十 隐匿被查封设备,获刑6个月
新乡某纸品公司与江苏某刀模厂、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辉县市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刀模厂、张某某返还该纸品公司5.8万元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4.4万元。该刀模厂和张某某未履行判决内容,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该刀模厂经营者张某某在明知设备被查封的情况下,仍故意转移隐匿被查封设备,逃避法院执行。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