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约定时偿还借款应“先息后本”
日期: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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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白某、李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7月30日,两被告向原告孙某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以房抵押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8月30日止,月息1.28%,如逾期按2.4‰支付逾期利息。2021年8月30日,两被告仅支付利息2304元,此后每个月支付利息和违约金3600元,支付至2022年4月30日。原告经多次催要本金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对此借款事实及金额予以认定。关于利息问题,庭审中,原告方自认共计收到31104元,应产生利息19170元,被告多支付的11934元冲抵本金,下欠本金为168066元。原告孙某的自认,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认定下欠本金为168066元。被告白某自愿以其财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综上,法院判决白某、李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16806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68066元为基数,利率自2022年5月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若白某、李某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债务时,孙某对白某名下的房屋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
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顺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冲。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具体到本案,已偿还的31104元,应先冲抵利息,剩余部分冲抵主债务即本金,故本案下欠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68066元。2022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68066元为基数,按本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由被告白某、李某支付原告孙某。 (徐晓勇陈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