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劳动能力的高龄老人仍能索赔误工费
日期: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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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尚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前方赵老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赵老汉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尚某负全部责任,赵老汉无责任。尚某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因双方无法就赔偿协商一致,赵老汉将尚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赵老汉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等相关材料佐证误工损失,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支持。
裁判结果
汝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年满60周岁,但常年在建筑工地务工,该年龄段农村男性仍从事小型建筑等务工系当地普遍现象,且原告主张每天收入150元也符合当地实际,不高于当地相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事故发生地是原告从住址到工地的必经之处,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老汉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2819.24元。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人仍然具备劳动能力,且从事实际务工和劳作,如果不幸发生意外事故受伤,因治疗和养伤而耽误了劳动时间,势必会造成其收入的减少,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而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实际不符,而且也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客观上有失公平。从本案看,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因其仍具有劳动能力,并且以自己的实际劳动取得报酬,其因事故导致误工收入减少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当然,在认定误工费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情况,以及伤害对伤者劳动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响程度,酌情判处。(张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