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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 穆智明 通讯员 路毅
“我们的工钱终于到手了!”近期,拿到被检察院讨回的工资,农民工们纷纷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工程完工 工资拖欠
2022年2月,李某某承揽某公司绿化提升项目地被栽植工程,该工程于当年5月竣工。其间,李某某先后招募14个班组共计112名工人进行施工。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公司向李某某支付工程款15.5万元,另向李某某交付两辆汽车抵账46万元工程款,李某某将抵账车辆转卖共计19万余元。李某某收到工程款后并未用于结算工人工资,而是将结算工程款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2022年12月12日,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李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于2022年12月23日依法向李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在规定期限内,李某某未按照要求向112名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及提供支付工资明细等材料。经过调查,李某某共拖欠112名工人劳动报酬40.44万元。
新乡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立案侦查后,要求李某某尽快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李某某称钱款已被自己消费,目前无力偿还。公安机关于今年5月30日将案件移交至凤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释法说理 追回欠薪
“案件事实清楚,但不能一诉了之”。案件承办人经过审查卷宗证据,认为李某某拖欠工资数额较大,如何依法追缴劳动报酬对于112名农民工尤为重要。承办人在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提高办案质效的同时,积极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尽最大努力帮助农民工早日拿到工钱。承办人在讯问李某某时,多次向其释法说理,充分阐释欠薪的不利后果,并告知其如果能在提起公诉前支付欠薪,可以获得从宽处理。最终,李某某经多方筹措,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将拖欠农民工的40.44万元工资全部偿还完毕。
精准量刑 认罪认罚
李某某曾经被行政处罚,涉案数额较大,拖欠时间也长。承办检察官认为结合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并获得谅解,可以判处缓刑。因此,承办检察官委托李某某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中心对李某某进行社会调查,经调查反馈李某某对居住地社区和邻里危害性较小,可以社区矫正,在提起公诉前承办人确定其刑期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凤泉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