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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挖掘书证证明价值

日期: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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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2版:司法实践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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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宏溥

    书证是用以物品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如文件、信函、车船票等证据载体,所记载的图形、文字、符号表达了某种证据事实,而这类证据事实与案件的犯罪事实、量刑事实、程序事实存在关联性。办案中充分挖掘书证的证明价值,对作案时间、地点、主体、客观行为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准确认定及案件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用逻辑和经验法则从嫌疑人的供述中挖掘书证的证明价值

    逻辑和经验法则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对无限多样的客观事实不断认识和积累、反复归纳总结,介于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之间的经验性知识。

    案例一:张某受贿案中其中一起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张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下属华某在职务升迁方面给予关照,华某为表示感谢,于2015年春节前一周,在张某家中送给张某两万元人民币。

    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张某供述、华某证言、人事调整会议纪要、张某签字同意的人事调整审批表、华某银行取款记录,且张某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与书面笔录关键情节一致,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与侦查阶段一致。上述证据看似供证一致,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链条,实则因为没有充分挖掘书证的证明价值而隐藏很大的诉讼风险。开庭审理法庭调查阶段,张某突然辩解从来没有收受过华某的两万元人民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属实,侦查阶段存在指供、诱供情形,并由辩护人当庭提交张某护照证实,2015年春节前两周至春节期间张某及家人在加拿大,根本没有收受两万元人民币的时间。公诉人虽然向法庭出示了证据合法性证明材料,但由于辩护人提交法庭的书证对于该起犯罪事实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庭后经补证张某出入境记录以及出入境记录审批表,证实张某当庭辩解属实。后合议庭以该起犯罪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由,不予认定。

    事实上,张某前期供述的作案时间为2015年春节前一周这个时间节点,本身不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本案于2022年立案调查,一个多次收受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将没有任何特殊事由的一起犯罪事实时间记得这么清楚,这不符合一个人正常的记忆规律和思维习惯。如果从逻辑和经验规则出发审查该犯罪事实,及早发现隐藏风险,就不会出现被动局面。

    案例二:唐某受贿案中其中一起犯罪事实。唐某供述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招标中给予帮助,2018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晚行贿人在其家中,向其行贿3万元。行贿人的证词与其供述一致。

    该案出现了与上一案例同样的问题,检察人员及时发现后,迅速收集唐某相关出入境记录和飞机出行记录。记录显示,唐某在2018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和家人一起在深圳度假,没有收受贿赂的时间。随即检察人员对其重新进行讯问,唐某如实交代了其原来的供述是为将来翻供埋下的伏笔,真实的权钱交易时间是春节过后从深圳回到家中后的一个晚上。侦查人员重新修正了言词证据并重新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后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被法院依法采信。

    二、从证据间存在的矛盾中挖掘书证的证明价值

    矛盾分为实质性的矛盾与非实质性的矛盾。我们应该关注实质性的矛盾。实质性的矛盾中存在非此即彼的证据,从矛盾中打开突破口,需要补充证明力更强的证据种类,对矛盾证据作出合理的认定与正确的取舍。

    案例三:崔某受贿案。崔某在担任某市昌盛公司经理期间,利用主管下属企业五环服务中心的职务便利,收受五环服务中心经理李某及下属单位金达厂厂长张某人民币5万元,为两人谋取利益。

    该案在审查阶段,对崔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存在矛盾性证据。崔某供述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所在的昌盛公司根本就没有国家资产的注资,其没有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而书证显示,2005年1月某市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出资企业)聘任崔某为昌盛公司经理,负责管理五环服务中心,而昌盛公司没有国有出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足以证实崔某管理国有资产从事公务的性质。但某市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崔某具有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崔某的供述、昌盛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市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对崔某是否具有从事公务的职责出现矛盾。

    经检察机关审查,建议调查机关提取五环服务中心的企业性质。经补查相关书证,证实五环服务中心前身为某矿劳动服务公司,1990年该劳动服务公司由某矿出资60万元注册成立,后该矿改制为国家出资企业隆鑫矿业有限公司,该劳动服务公司改制为五环服务中心,注册资本没有变更。证实五环服务中心是国有出资成立的企业,从而证实了崔某管理国有资产从事公务的性质。该案关于崔某受贿罪的指控得到法院支持。

    三、从完善证明对象的角度挖掘书证的证明价值

    作为证明对象的犯罪构成事实,包括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的事实。犯罪主体要件事实包括责任能力和特殊主体身份,犯罪主观要件事实包括故意、过失和特定目的,犯罪客观要件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和特定时间、地点、方法。

    单一的证明对象所形成的证据结构易使证据链条之间出现薄弱环节,丰富证明对象或拉长证据链条,使证据体系链条之间环环相扣,形成证据体系就需要深度发掘证据的潜在价值。书证亦是如此。

    案例四:某市原副市长范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地产公司在土地开发中给予帮助,收受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蒋某银行卡一张,内存人民币100万元。

    该起事实的证据有范某供述、蒋某证言、房地产公司会计证实100万元来源及办理银行卡证言、银行卡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公司土地招标相关资料。

    上述证据看似证据链条已经形成,但范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蒋某谋取利益方面的客观性证据缺失。权钱交易中的“权”与“钱”的对应关系没有形成证据链条的充分闭合。检察机关要求补充范某在土地性质变更、征地、招标、开发、规划、承建、资金拨付等环节为蒋某公司谋取利益的书证,包括范某在相关文件上的审批、召开会议的会议纪要、实地考察的讲话记录,上述书证要向范某出示并要求其指认说明。该案书证证明价值的深度挖掘为案件的成功办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作者系浚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