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出意外 风险责任谁来担?
日期: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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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杨晓峰 张梦雪
身边的事
董某与王某是关系很好的邻居,居住在灵宝市川口乡。一日,王某正在维修自家院落的厕所,董某知道王某手臂受过伤,担心其行动不便,便自愿帮忙维修。
在对粪坑旁的水泥进行部分作业时,董某脚底打滑不慎摔倒,导致左手受伤。后董某住院治疗,因向王某索赔无果,向灵宝市法院提起诉讼。
灵宝市法院阳店法庭经审理认为,董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董某系义务帮工人,王某系被帮工人,董某在义务帮工期间受伤,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董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王某也未明确拒绝董某帮工,因此董某的各项损失王某应该全额予以赔偿。
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余元。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关系的建立,不需被帮工人以积极、邀请的方式作出,只要其对义务帮工人事实上的帮工行为不明确反对或拒绝,帮工关系即成立。
本案中,王某虽未向董某提出帮忙请求,但其对董某的帮工行为未进行明确反对或拒绝,二者之间帮工法律关系成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不仅是董某行为是否构成义务帮工,还有被帮工人主体的确定。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帮工人提供劳务的目的、具体内容,以及最终受益人来综合确定被帮工主体。董某帮忙维修厕所,帮工行为的受益人是王某。因此,王某应为董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