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组织卖淫人员“拉客” 7名出租车司机被判刑
日期: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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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胡斌通讯员潘国庆李静鹤
基本案情
姚某等7人是出租车司机。2021年4月至今年2月,姚某等7人在襄城县开出租车期间,先后与组织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蒋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蒋某向姚某等7人承诺,介绍嫖客到指定的场所接受“特殊服务”就可以获得80元至100元不等的“提成”。此后,遇到上车乘客表示相关意向后,姚某等7人便将乘客介绍到蒋某指定的宾馆处嫖娼,并以此获取“提成”。
判决结果
襄城县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姚某等7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不等。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结合姚某等7名被告人的微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鉴定文书、电子数据等证据,足以认定姚某等7人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提供运送等协助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姚某等7名被告人本是专职出租车司机,为了谋取蝇头小利,受组织卖淫人员的指使,帮助组织卖淫人员运送嫖客。他们的行为不仅危害了社会秩序,更给出租车行业人员造成了不良影响。提醒出租车司机及广大群众,无论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行业,都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规范经营,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和不劳而获的心态,否则就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