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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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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河南法制报

6岁小朋友的证言可信吗?

日期: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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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13版:以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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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7岁的小张在户外玩耍时,不慎用打火机引燃一废品存放点。被点燃的废品系同村村民赵某存放的。事发时,6岁的小红在不远处玩耍,看到了起火的过程。因事发地点偏僻,难以找到其他证据。

    民警向小红进行调查询问,对于“谁点的火”“谁有打火机”等问题,小红均答“小张”。后赵某与小张家人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赵某向邓州市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及监护人赔偿其损失3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综合案情,依法判决小张及监护人赔偿赵某208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本案中,指认某人是否玩打火机、是否点火,未超出年满6周岁且具备一定辨识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认知范畴,相关事实通过眼睛观察,即可产生清晰的认知,不需要进行复杂的分析、辨别,且小红进行指认时,其长辈在场,故对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询问小红的证言视频资料,予以采信。结合公安机关询问小张是否点火时,小张只是沉默,并未反驳,且事发后小张家属多次主动找到赵某,协商赔偿事宜等事实,可认定小张系侵权人。

    现实中,小朋友通常结伴玩耍,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此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孩子玩火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将承担赔偿责任。(郭琨陈金玲何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