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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郭某、红某夫妻二人与余某是老同学。此前,郭某、红某向余某借款12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余某出于昔日同学情分,将钱借给二人。然而,钱借出去后,郭某仅归还了32万元,便再也不提还钱的事。余某多次向郭某、红某索要本金和利息,二人均拒不归还。其间,余某发现,原来郭某和红某早在借钱之前就离婚了。
余某认为二人故意隐瞒离婚事实,是为了获取自己的信任,共同借钱,用于二人共同经营的生意。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余某向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某、红某偿还自己本金88万元,利息7万余元
庭审时,被告红某辩称,自己多年来一直是家庭主妇,没有单独或与人合伙做过生意,不存在借款的需求,也从来没有与郭某一起借款的想法。自己与余某无借贷关系,不是涉案借款的借款人,仅是知道郭某向被答辩人借过钱而已。另外,自己与郭某已于2018年离婚,不可能离婚后还替郭某借钱。余某与郭某是关系要好的老同学,加上受高息诱惑,才同意借钱给郭某,此事与自己无关。所以,案涉借款属于郭某个人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与被告红某以夫妻名义共同向原告余某借款120万元,并约定了月利率。郭某与红某于2018年5月2日离婚,二人于今年6月共同成立了公司,该公司郭某持股比例40%,红某持股60%,二人向郭某所借款项投入了该公司。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郭某、红某共同偿还原告余某本息共计95万余元。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法院查明郭某与红某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向余某借款120万元,并写有欠条一张,因此,郭某、红某与余某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虽然借款时郭某、红某已离婚,但二人隐瞒离婚事实,向原告借款,且所借款项用于二人共同成立的公司,故可以认定该借款系二被告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红某是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应对案涉借款与郭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刘震高雁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