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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通讯员张玉强
基本案情
今年1月30日,刘某、祁某一行5人到焦作云台山旅游,入住某酒店后,外出吃饭喝酒。饭后,刘某没从正门回房间,而是选择翻越房间阳台隔断墙(下侧为墙体,上侧为竹竿)的方式回自己房间。翻墙过程中,刘某一不小心从二楼坠落,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入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3万余元,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事后,刘某及家属与某酒店协商赔偿事宜。刘某认为,某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摔伤,应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向修武县法院起诉。
庭审中,酒店负责人辩称,酒店设备均经验收合格,符合行业标准,房间隔断和栏杆均无任何断裂现象,无质量问题,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翻越并非用于攀爬的隔断墙,踩空摔伤,系自担风险的个人行为,与酒店无关,应由其个人承担损害后果。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酒店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经营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消费者的一道“护身符”,但是,并不是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相应赔偿。消费者自己应当有规则意识,因自身判断错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应自行承担后果。
本案中,某酒店所设的隔断墙,主要用于分割相邻房间的阳台,保证每个房间相对独立,且有一定装饰作用,并非用于攀爬,酒店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攀爬隔断墙可能造成的坠落风险。在房门可以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刘某置个人安全于不顾,为抄近路,冒险选择翻越隔断的方式回自己房间,最终坠落受伤,属于自愿承担风险,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其自身承担。